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

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

第一條    本標準依臺北巿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   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教育局)。

第三條    社區大學收費項目如下:

一  報名費。

二  課業費。

三  雜費。

四  代收代辦費。

五  保證金。

第四條    報名費每期新臺幣二百元。

第五條    課業費收費基準如下:

一  學分費:以十八小時為一學分,每一學分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。

二  旁聽費:每門課程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。

期中入學者,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收取學分費,但應扣除已繳納之旁聽費。

社區大學得至多開放前兩週課程為免費旁聽。

第六條     雜費收費基準如下:

一  學員證製證費:初辦及補辦者每次新臺幣一百元。

二  游泳池使用費:每三學分新臺幣八百元。

三  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:每三學分新臺幣一千元。

四  烹飪課程瓦斯電氣費:每三學分新臺幣四百元。

五  陶藝課燒窯費:每三學分新臺幣八百元。

六  冷氣費:每三學分新臺幣二百元。

前項收費基準,社區大學得依實際學分數調整之。

第七條    社區大學得視實際需要,收取下列代收代辦費:

一  保險費。

二  材料費。

三  書籍費。

四  其他因進行課程活動所必要者。

第八條    社區大學得就免收課業費之課程酌收保證金,並以每學分至多新臺幣五百元為限。

第九條    社區大學收費內容,應載明於招生簡章或選課手冊,並於每期招生三十日前報教育局核定。

第十條    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,提供優惠減免方案;其項目及額度,由各社區大學訂定之。

第十一條    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者,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,並全額退還學員已繳納之費用。

社區大學中途停課者,除依第十二條規定不退費者外,應依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費用。

第十二條    各項費用退費基準如下:

一  報名費:不退費。

二  課業費:學員於開學二週內辦理課程加退選,申請退選者全額退費;逾加退選期間後,於開學第三週內申請退費者退還七成;於開學第四週起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。但有下列原因並檢具證明者,得依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:

(一)死亡。

(二)重大傷病。

三  雜費:除學員證製證費不退費外,其餘項目準用前款規定辦理退費。

四  代收代辦費:未購置材料、書籍或其他物品者,全額退還已繳納之費用。保險費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。

五  保證金:學員出席課程時數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,保證金應全額退還。

第十三條    社區大學應依本標準辦理收、退費,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。但經教育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。

第十四條    社區大學依本標準辦理收、退費,應開立收據或證明,以備查核。

第十五條   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